西藏自治区财政厅通报十起典型案例

时间:2025-05-14 10:16:00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首批)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地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自去年以来我区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全区各级财政部门重拳打击政府采购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就我区首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案释法,帮助政府采购各类主体举一反三,提高政府采购业务水平。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案例一:

表现形式: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产品为“知名品牌”。

基本情况:自治区某学院的电力工程虚拟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产品为“知名品牌”。

处理理由:采购需求中指定特定品牌,属于对产品或者服务品牌的不合理要求,属于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待遇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案例二:

表现形式: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三甲医院物业行业业绩。

基本情况:山南市某医院的物业管理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三甲医院物业管理业绩。

处理理由:采购需求中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中标、成交条件,属于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待遇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

案例一:

表现形式: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

基本情况:西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2021年度西藏某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时存在违法收取质量保证金情形。

处理理由: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金只有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案例二: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基本情况: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自治区本级某单位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项目”过程中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处理理由:投标保证金与代理费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法定时限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案例一:

表现形式:提供虚假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以及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基本情况:中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在参与“自治区本级某单位培训基地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以及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均属虚假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处理理由:对于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能够通过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出具单位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的,在线核查投标(响应)文件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案例二:

表现形式:提供虚假卫星移动终端检测报告。

基本情况:成都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自治区某单位装备采购项目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卫星移动终端检测报告,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处理理由:经查证虚假材料情况属实,且供应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非虚假,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

案例一:

表现形式: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行贿,使特定供应商中标。

基本情况:林芝市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该市某单位信息网络安全采购项目时,收受投标供应商北京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贿赂并向评审专家行贿,使特定供应商北京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

处理理由: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属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案例二:

表现形式:投标供应商联系人信息一致,属串通投标。

基本情况:西藏某善商贸有限公司和西藏某叶商贸有限公司在参加2024年度自治区本级某单位机关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时,投标文件中所附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信息相同,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处理理由: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

表现形式: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使特定供应商中标。

基本情况:斯某、柳某、胡某、王某、王某宁等5名专家在参与“林芝市某单位信息网络安全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收受代理机构贿赂,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使特定供应商中标。

处理理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案例二:

表现形式: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家入库资格。

基本情况:赵某、张某、陈某、冷某、曾某、骆某、吴某、葛某等8人在申请进入专家库时提供虚假职称证书、职称文件骗取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资格。

处理理由:对申请人的职称证书、职称文件真实性明显存疑的,可向发证机关查询。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第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1〕48号)第五十条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内不再聘用,并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区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均处以相应数额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各政府采购主体应以案为鉴,不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的学习,切实提升遵规守纪意识,确保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秩序。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5月6日

来源:西藏日报客户端